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被 告 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釔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芷緁部分未經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