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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被      告  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釔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芷緁部分未經合法送達,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