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古岳霖
古義弘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均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