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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盧彥宇  

訴訟代理人  盧哲科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當庭變更聲明,尚待該次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行照,以證明自己為上開汽車之所有人。如非該車所有人,則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