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盧彥宇
訴訟代理人 盧哲科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被告蘇建翃於該次期日均未到庭,無由辯論終結,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