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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盧彥宇  

訴訟代理人  盧哲科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蘇建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被告蘇建翃於該次期日均未到庭,無由辯論終結,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