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凌全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