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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黃國勳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二、第3行
「謝東華」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
游景欽」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