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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2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陳海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19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