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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2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王銘益  
被      告  林聖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876元,及其中新臺幣89,314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