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4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鄭舜鴻
被 告 金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經達成和解,所以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