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潘品樺
被 告 曹達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0,92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81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