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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被      告  張健宏  


                      居新北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73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