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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卓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送達合法性有疑,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