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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659號

原      告  板新浤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鄭瑞文  
被      告  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鎖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而依據原告提出之被告證明及保固書,工程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足認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則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