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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邱偉峰  
被      告  廖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民國)
1
10萬元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0%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