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陳芝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114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