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王采彤
訴訟代理人 嚴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4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停放期間照片、收費標準看板、停車場管理規範看板、鋐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報價單及發票、被告車籍資料、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屬實。又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已當庭表示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故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