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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0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被      告  呂學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訂條款、還款明細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至被告雖稱無力清償,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