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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李弘祐  
            李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期間
利率
62,717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