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9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劉淼超
被 告 王唯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895元,及其中新臺幣86,425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99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請求依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是依據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規定,惟該條規定記載「約定利率最高為年息15%」,僅規定循環信用利息之上限為週年利率15%,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週年利率15%之主張為真。而依原告補陳之歷史帳單查詢,被告最後繳款之114年5月間,其信用卡利率為14%,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