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0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楊鎮業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4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55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