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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349號
                  114年度板全字第1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被      告  高子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烏來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本案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