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592號
上 訴 人 普拉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訴訟代理人 陳芷涵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相霏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