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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6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  


被      告  周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9元,並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1,150元,並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2,640元,並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嗣於114年10月1日提出民事擴張聲明聲請狀擴張聲明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259元,並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1,150元,並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2,640元,並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⑷被告應給付原告7,932元,並⾃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經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特約商)購買Microsoft微軟Xbox Series X1TB遊戲主機RRT-00020,分期總價為15,879元;茲因該第三人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上開被告與第三人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以原告。查本件分期付款約定自113年5月25日至115年4月25日,計24期,每期繳款金額661元(首期676元),惟被告僅繳付12期後未再繳付,經通知仍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以違約,是以其餘未到期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契約書第10條之規定,被告尚需自延遲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為此,爰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259元,並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1,150元,並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⑶被告應給付原告2,640元,並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⑷被告應給付原告7,932元,並⾃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支付命令的部分我承認,但是對於擴張聲明的7,932元我不承認,我要還我要分期還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的部分不爭執,僅就原告擴張聲明的7,932元部分否認,惟查,原告就擴張部分業據提出分期明細表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空言否認,無可憑採,是原告之主張應認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另諭知如主文第六項所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