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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7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盧君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9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