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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7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楊信發  
被      告  陳妍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39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