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江培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