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余榮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8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0,92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