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42號
原 告 方昀筑
被 告 霈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仲志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儲值於被告所發行之會員卡內的點數,仍剩餘7,917點,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最初送的點數,原告已經用掉了,接下來會用的是剩餘的點數,每點約等於新臺幣(下同)1元等語(本院卷第167-168頁),基此,本件原告剩餘的7917點,即約等於7,917元,合先說明。
二、又本件被告所經營的場館均已關閉,被告是屬於可歸責於己之給付不能,根據民法第256條、226條之規定,原告得解除契約並取回上開金額。
三、至被告的其他抗辯,本院已於言詞辯論時跟被告解釋,本院之見解與卷內第156-160頁所附的判決相同(本院卷第168頁),本院無從採納被告的抗辯,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