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95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黃律皓
被 告 方品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此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依照卷證資料,車禍發生地是在新北市新店區(本院卷第57頁),此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方便被告應訴的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