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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0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張書瑋  



            張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899元,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6,899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1.77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0.1775%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
0.2775%
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