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4086號民事判決聲請裁定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4086號民事判決主文,核有漏未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之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2項、第3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旨揭事件,查無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之114年度板小字第4086號民事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礙難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