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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卓秋容  


被      告  梁智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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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曉婷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10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本件的訴訟文書(起訴狀)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