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183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玉芳   
被      告  黃繼彥   




                        監執行中,借執行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60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