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郭川珽
被 告 潘菊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7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