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60號
上 訴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114年度板小字第4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