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70號
原 告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被 告 高甜心(即楊月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數人聲請支付命令,而僅有被告聲明異議,故訴訟程序存在於原告與被告之間,本院決定管轄僅需考慮本件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