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4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王銘益  
被      告  楊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21元,及其中新臺幣84,230元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