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45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馮忠恕
張鈞迪
被 告 林梓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9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1日以原告之iRENT共享車平台-24h汽機車隨租隨還手機APP(下稱系爭APP),以線上自助租還車方式,向原告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承租期間為113年9月21日上午3時23分至113年9月28日下午2時44分許,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4,895元之費用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車輛出租單、租賃契約為證。
二、被告雖辯稱:系爭APP之帳號為7、8年前想租貨車時所申請,但當時沒有租成功,被告無信用卡也未下載系爭APP,其係遭第三人盜用帳號租車等語。然而,被告陳稱在系爭APP中留存之手機門號為其所有,而系爭APP帳號如忘記密碼需先輸入手機門號,並以該門號手機收取驗證碼重置密碼後才能登入,是除非被告有提供帳號密碼或手機門號給他人使用,否則難以想像有可能被盜用的情形。且依據原告提供之資料(本院卷第83至91頁),被告於112年5月1日申辦帳號起至113年9月21日止,期間共計租車136次,被告明知即此,卻未曾向警方報案帳號遭盜用,顯然是長期自己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系爭APP之帳號,而不是遭到他人盜用。另依據原告提供之資料(本院卷第83至91頁),本件租車前一日之113年9月20日下午9時1分許,被告有在系爭APP點選「忘記密碼」按鈕之紀錄,而發送驗證碼至被告手機號碼,經輸入簡訊驗證碼後登入系爭APP帳號,隔日即以該帳號為本件租車,時間上有相當之連續性,足認本件租車是被告自己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被告所辯難認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