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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徐成奎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