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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誌倫  
被      告  陳木樹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9日宣判。惟本件原告來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並請求撤回起訴,是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