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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林鈺珍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5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8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