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洪嘉穗
被 告 李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66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