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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洪嘉穗  
被      告  李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66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