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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行關於「其中新臺幣1萬0,119元按年息15.5%」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1萬0,119元按年息14.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