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陳淑鐘(即陳椿賢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椿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