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黛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