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周長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周長鴻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聲請人迄未繳納提解費用,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