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廖訓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表示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樹林區,然而原告是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並未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自無從依侵權行為地主張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