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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璟呈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菁  
相  對  人  胡能祥(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胡幸羚(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胡水銀(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胡志興(即廖枚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