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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綠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林妍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國114年3月17日),被告的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而管轄權之判斷,以起訴時為準,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