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江嘉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